新唐書·志·卷四十六

  刑法

  古之為國(guó)者,議事以制,不為刑辟,懼民之知爭(zhēng)端也。后世作為刑書,惟恐不 備,俾民之知所避也。其為法雖殊,而用心則一,蓋皆欲民之無犯也。然未知夫?qū)?之以德、齊之以禮,而可使民遷善遠(yuǎn)罪而不自知也。

  唐之刑書有四,曰:律、令、格、式。令者,尊卑貴賤之等數(shù),國(guó)家之制度也; 格者,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;式者,其所常守之法也。凡邦國(guó)之政,必從事于 此三者。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,一斷以律。律之為書,因隋之舊,為 十有二篇:一曰名例,二曰衛(wèi)禁,三曰職制,四曰戶婚,五曰廄庫(kù),六曰擅興,七 曰賊盜,八曰斗訟,九曰詐偽,十曰雜律,十一曰捕亡,十二曰斷獄。

  其用刑有五:一曰笞。笞之為言恥也;凡過之小者,捶撻以恥之。漢用竹,后 世更以楚。《書》曰“撲作教刑”是也。二曰杖。杖者,持也;可持以擊也?!稌?曰“鞭作官刑”是也。三曰徒。徒者,奴也;蓋奴辱之?!吨芏Y》曰:“其奴,男 子入于罪隸,任之以事,寘之圜土而教之,量其罪之輕重,有年數(shù)而舍。四曰流。 《書》云“流宥五刑”,謂不忍刑殺,宥之于遠(yuǎn)也。五曰死。乃古大辟之刑也。

  自隋以前,死刑有五,曰:罄、絞、斬、梟、裂。而流、徒之刑,鞭笞兼用, 數(shù)皆逾百。至隋始定為: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;杖刑五,自六十至于百;徒刑五, 自一年至于三年;流刑三,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;死刑二,絞、斬。除其鞭刑及梟 首、軒裂之酷。又有議、請(qǐng)、減、贖、當(dāng)、免之法。唐皆因之。然隋文帝性刻深, 而煬帝昏亂,民不勝其毒。

  唐興,高祖入京師,約法十二條,惟殺人、劫盜、背軍、叛逆者死。及受禪, 命納言劉文靜等損益律令。武德二年,頒新格五十三條,唯吏受賕、犯盜、詐冒府 庫(kù)物,赦不原。凡斷屠日及正月、五月、九月不行刑。四年,高祖躬錄囚徒,以人 因亂冒法者眾,盜非劫傷其主及征人逃亡、官吏枉法,皆原之。已而又詔仆射裴寂 等十五人更撰律令,凡律五百,麗以五十三條。流罪三,皆加千里;居作三歲至二 歲半者悉為一歲。余無改焉。

  太宗即位,詔長(zhǎng)孫無忌、房玄齡等復(fù)定舊令,議絞刑之屬五十,皆免死而斷右 趾。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,謂侍臣曰:“肉刑,前代除之久矣,今復(fù)斷人趾,吾不 忍也?!蓖醌?、蕭瑀、陳叔達(dá)對(duì)曰:“受刑者當(dāng)死而獲生,豈憚去一趾?去趾,所 以使見者知懼。今以死刑為斷趾,蓋寬之也。”帝曰:“公等更思之?!逼浜笫裢?法曹參軍裴弘獻(xiàn)駁律令四十余事,乃詔房玄齡與弘獻(xiàn)等重加刪定。玄齡等以謂“古 者五刑,刖居其一。及肉刑既廢,今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為五刑,而又刖足,是 六刑也?!庇谑浅龜嘀悍?,為加役流三千里,居作二年。

  太宗嘗覽《明堂針灸圖》,見人之五藏皆近背,針灸失所,則其害致死,嘆曰: “夫箠者,五刑之輕;死者,人之所重。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致死?”遂詔罪人無 得鞭背。

  五年,河內(nèi)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,大理丞張?zhí)N古以為好德病狂瞀,法不當(dāng)坐。 治書侍御史權(quán)萬紀(jì)劾蘊(yùn)古相州人,好德兄厚德方為相州刺史,故蘊(yùn)古奏不以實(shí)。太 宗怒,遽斬蘊(yùn)古,既而大悔,因詔“死刑雖令即決,皆三覆奏”。久之,謂群臣曰: “死者不可復(fù)生。昔王世充殺鄭颋而猶能悔,近有府史取賕不多,朕殺之,是思之 不審也。決囚雖三覆奏,而頃刻之間,何暇思慮?自今宜二日五覆奏。決日,尚食 勿進(jìn)酒肉,教坊太常輟教習(xí),諸州死罪三覆奏,其日亦蔬食,務(wù)合禮撤樂、減膳之 意?!?

  故時(shí)律,兄弟分居,廕不相及,而連坐則俱死。同州人房強(qiáng)以弟謀反當(dāng)從坐, 帝因錄囚為之動(dòng)容,曰:“反逆有二:興師動(dòng)眾一也,惡言犯法二也。輕重固異, 而鈞謂之反,連坐皆死,豈定法耶?”玄齡等議曰:“禮,孫為父尸,故祖有陰孫 令,是祖孫重而兄弟輕?!庇谑橇睿骸胺茨嬲撸鎸O與兄弟緣坐,皆配沒;惡言犯 法者,兄弟配流而已。玄齡等遂與法司增損隋律,降大辟為流者九十二,流為徒者 七十一,以為律;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,以為令;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余條為七 百條,以為格;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寺、監(jiān)、十六衛(wèi)計(jì)帳以為式。

  凡州縣皆有獄,而京兆、河南獄治京師,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。 京師之囚,刑部月一奏,御史巡行之。每歲立春至秋及大祭祀、致齊,朔望、上下 弦、二十四氣、雨及夜未明,假日、斷屠月,皆停死刑。

  京師決死,涖以御史、金吾,在外則上佐,余皆判官?zèng)阒N迤芬陨献镎撍溃?乘車就刑,大理正涖之,或賜死于家。凡囚已刑,無親屬者,將作給棺,瘞于京城 七里外,壙有甎銘,上揭以榜,家人得取以葬。

  諸獄之長(zhǎng)官,五日一慮囚。夏置漿飲,月一沐之;疾病給醫(yī)藥,重者釋械,其 家一人入侍,職事散官三品以上,婦女子孫二人入侍。

  天下疑獄讞大理寺不能決,尚書省眾議之,錄可為法者送秘書省。奏報(bào)不馳驛。 經(jīng)覆而決者,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,所至,閱獄囚杻校、糧餉,治不如法者。杻 校鉗鎖皆有長(zhǎng)短廣狹之制,量囚輕重用之。

  囚二十日一訊,三訊而止,數(shù)不過二百。

  凡杖,皆長(zhǎng)三尺五寸,削去節(jié)目。訊杖,大頭徑三分二厘,小頭二分二厘。常 行杖,大頭二分七厘,小頭一分七厘。笞杖,大頭二分,小頭一分有半。

  死罪校而加?xùn)?,官品勛階第七者,鎖禁之。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、廢 疾、侏儒、懷妊皆頌系以待斷。

  居作者著鉗若校,京師隸將作,女子隸少府縫作。旬給假一日,臘、寒食二日, 毋出役院。病者釋鉗校、給假,疾差陪役。謀反者男女奴婢沒為官奴婢,隸司農(nóng), 七十者免之。凡役,男子入于蔬圃,女子入于廚饎。

  流移人在道疾病,婦人免乳,祖父母、父母喪,男女奴婢死,皆給假,授程糧。

  非反逆緣坐,六歲縱之,特流者三歲縱之,有官者得復(fù)仕。

  初,太宗以古者斷獄,訊于三槐、九棘,乃詔:“死罪,中書、門下五品以上 及尚書等平議之;三品以上犯公罪流、私罪徒,皆不追身?!狈菜岳w悉條目,必 本于仁恕。然自張?zhí)N古之死也,法官以失出為誡,有失入者,又不加罪,自是吏法 稍密。帝以問大理卿劉德威,對(duì)曰:“律,失入減三等,失出減五等。今失入無辜, 而失出為大罪,故吏皆深文?!钡圹侨唬烀С鋈胝呓匀缏?,自此吏亦持平。

  十四年,詔流罪無遠(yuǎn)近皆徙邊要州。后犯者浸少。十六年,又徙死罪以實(shí)西州, 流者戍之,以罪輕重為更限。

  廣州都督賞仁弘嘗率鄉(xiāng)兵二千助高祖起,封長(zhǎng)沙郡公。仁弘交通豪酋,納金寶, 沒降獠為奴婢,又擅賦夷人。既還,有舟七十?;蚋嫫溱E,法當(dāng)死。帝哀其老且有 功,因貸為庶人,乃召五品以上,謂曰:“賞罰所以代天行法,今朕寬仁弘死,是 自弄法以負(fù)天也。人臣有過,請(qǐng)罪于君,君有過,宜請(qǐng)罪于天。其令有司設(shè)藁席于 南郊三日,朕將請(qǐng)罪?!狈啃g等曰:“寬仁弘不以私而以功,何罪之請(qǐng)?”百僚 頓首三請(qǐng),乃止。

 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,然其天姿仁恕。初即位,有勸以威刑肅天下者,魏征以為 不可,因?yàn)樯涎酝跽居谌识?,所以愛民厚俗之意,太宗欣然納之,遂以寬仁治天 下,而于刑法尤慎。四年,天下斷死罪二十九人。六年,親錄囚徒,閔死罪者三百 九十人,縱之還家,期以明年秋即刑;及期,囚皆詣朝堂,無后者,太宗嘉其誠(chéng)信, 悉原之。然嘗謂群臣曰:“吾聞?wù)Z曰:一歲再赦,好人暗啞。吾有天下未嘗數(shù)赦者, 不欲誘民于幸免也?!弊苑啃g等更定律、令、格、式,訖太宗世,用之無所變改。

  高宗初即位,詔律學(xué)之士撰《律疏》。又詔長(zhǎng)孫無忌等增損格敕,其曹司常務(wù) 曰《留司格》,頒之天下曰《散頒格》。龍朔、儀鳳中,司刑太常伯李敬玄、左仆 射劉仁軌相繼又加刊正。

  武后時(shí),內(nèi)史裴居道、鳳閣侍郎韋方質(zhì)等又刪武德以后至于垂拱詔敕為新格, 藏于有司,曰《垂拱留司格》。神龍?jiān)?,中書令韋安石又續(xù)其后至于神龍,為 《散頒格》。睿宗即位,戶部尚書岑羲等又著《太極格》。

  玄宗開元三年,黃門監(jiān)盧懷慎等又著《開元格》。至二十五年,中書令李林甫 又著新格,凡所損益數(shù)千條,明年,吏部尚書宋璟又著后格,皆以開元名書。天寶 四載,又詔刑部尚書蕭炅稍復(fù)增損之。肅宗、代宗無所改造。至德宗時(shí),詔中書門 下選律學(xué)之士,取至德以來制敕奏讞,掇其可為法者藏之,而不名書。

  憲宗時(shí),刑部侍郎許孟容等刪天寶以后敕為《開元格后敕》。

  文宗命尚書省郎官各刪本司敕,而丞與侍郎覆視,中書門下參其可否而奏之, 為《大和格后敕》。開成三年,刑部侍郎狄兼篸采開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開成制敕, 刪其繁者,為《開成詳定格》。

  宣宗時(shí),左衛(wèi)率府倉(cāng)曹參軍張戣以刑律分類為門,而附以格敕,為《大中刑律 統(tǒng)類》,詔刑部頒行之。

  此其當(dāng)世所施行而著見者,其余有其書而不常行者,不足紀(jì)也。

  《書》曰:“慎乃出令。”蓋法令在簡(jiǎn),簡(jiǎn)則明,行之在久,久則信,而中材 之主,庸愚之吏,常莫克守之,而喜為變革。至其繁積,則雖有精明之士不能遍習(xí), 而吏得上下以為奸,此刑書之弊也。蓋自高宗以來,其大節(jié)鮮可紀(jì),而格令之書, 不勝其繁也。

  高宗既昏懦,而繼以武氏之亂,毒流天下,幾至于亡。自永徽以后,武氏已得 志,而刑濫矣。當(dāng)時(shí)大獄,以尚書刑部、御史臺(tái)、大理寺雜按,謂之“三司”,而 法吏以慘酷為能,至不釋枷而笞棰以死者,皆不禁。律有杖百,凡五十九條,犯者 或至死而杖未畢,乃詔除其四十九條,然無益也。武后已稱制,懼天下不服,欲制 以威,乃修后周告密之法,詔官司受訊,有言密事者,馳驛奏之。自徐敬業(yè)、越王 貞、瑯邪王沖等起兵討亂,武氏益恐。乃引酷吏周興、來俊臣輩典大獄,與侯思止、 王弘義、郭弘霸、李敬仁、康韋、衛(wèi)遂忠等集告事數(shù)百人,共為羅織,構(gòu)陷無辜。 自唐之宗室與朝廷之士,日被告捕,不可勝數(shù),天下之人,為之仄足,如狄仁杰、 魏元忠等皆幾不免。左臺(tái)御史周矩上疏曰:“比奸憸告訐,習(xí)以為常。推劾之吏, 以深刻為功,鑿空爭(zhēng)能,相矜以虐。泥耳囊頭,摺脅簽爪,縣發(fā)燻耳,臥鄰穢溺, 刻害支體,糜爛獄中,號(hào)曰‘獄持’;閉絕食飲,晝夜使不得眠,號(hào)曰‘宿囚’。 殘賊威暴,取決目前。被誣者茍求得死,何所不至?為國(guó)者以仁為宗,以刑為助, 周用仁而昌,秦用刑而亡。愿陛下緩刑用仁,天下幸甚!”武后不納。麟臺(tái)正字陳 子昂亦上書切諫,不省。及周興、來俊臣等誅死,后亦老,其意少衰,而狄仁杰、 姚崇、宋璟、王及善相與論垂拱以來酷濫之冤,太后感寤,由是不復(fù)殺戮。然其毒 虐所被,自古未之有也。大足元年,乃詔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辯狀而加語者,以故 入論。中宗、韋后繼以亂敗。

  玄宗自初即位,勵(lì)精政事,常自選太守、縣令,告戒以言,而良吏布州縣,民 獲安樂,二十年間,號(hào)稱治平,衣食富足,人罕犯法。是歲刑部所斷天下死罪五十 八人,往時(shí)大理獄,相傳鳥雀不棲,至是有鵲巢其庭樹,群臣稱賀,以為幾致刑錯(cuò)。 然而李林甫用事矣,自來俊臣誅后,至此始復(fù)起大獄,以誣陷所殺數(shù)十百人,如韋 堅(jiān)、李邕等皆一時(shí)名臣,天下冤之。而天子亦自喜邊功,遣將分出以擊蠻夷,兵數(shù) 大敗,士卒死傷以萬計(jì),國(guó)用耗乏,而轉(zhuǎn)漕輸送,遠(yuǎn)近煩費(fèi),民力既弊,盜賊起而 獄訟繁矣。天子方側(cè)然,詔曰:“徒非重刑,而役者寒暑不釋械系。杖,古以代肉 刑也,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,其皆免,以配諸軍自效。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, 皆勿坐。侍丁犯法,原之俾終養(yǎng)?!币源耸┑缕涿?。然巨盜起,天下被其毒,民莫 蒙其賜也。

  安、史之亂,偽官陸大鈞等背賊來歸,及慶緒奔河北,脅從者相率待罪闕下, 自大臣陳希烈等合數(shù)百人。以御史大夫李峴、中丞崔器等為三司使,而肅宗方喜刑 名,器亦刻深,乃以河南尹達(dá)奚珣等三十九人為重罪,斬于獨(dú)柳樹者十一人,珣及 韋恒腰斬,陳希烈等賜自盡于獄中者七人,其余決重杖死者二十一人。以歲除日行 刑,集百官臨視,家屬流竄。初,史思明、高秀巖等皆自拔歸命,聞珣等被誅,懼 不自安,乃復(fù)叛。而三司用刑連年,流貶相繼。及王玙為相,請(qǐng)?jiān)t三司推核未已者, 一切免之。然河北叛人畏誅不降,兵連不解,朝廷屢起大獄。肅宗后亦悔,嘆曰: “朕為三司所誤?!迸R崩,詔天下流人皆釋之。

  代宗性仁恕,常以至德以來用刑為戒。及河、洛平,下詔河北、河南吏民任偽 官者,一切不問。得史朝義將士妻子四百余人,皆赦之。仆固懷恩反,免其家,不 緣坐。劇賊高玉聚徒南山,啗人數(shù)千,后擒獲,會(huì)赦,代宗將貸其死,公卿議請(qǐng)為 菹醢,帝不從,卒杖殺之。諫者常諷帝政寬,故朝廷不肅。帝笑曰:“艱難時(shí)無以 逮下,顧刑法峻急,有威無恩,朕不忍也?!奔次晃迥辏h寺獄無重囚。故時(shí), 別敕決人捶無數(shù)。寶應(yīng)元年,詔曰:“凡制敕與一頓杖者,其數(shù)止四十;至到與一 頓及重杖一頓、痛杖一頓者,皆止六十?!?

  德宗性猜忌少恩,然用刑無大濫。刑部侍郎班宏言:“謀反、大逆及叛、惡逆 四者,十惡之大也,犯者宜如律。其余當(dāng)斬、絞刑者,決重杖一頓處死,以代極法?!?故時(shí),死罪皆先決杖,其數(shù)或百或六十,于是悉罷之。

  憲宗英果明斷,自即位數(shù)誅方鎮(zhèn),欲治僭叛,一以法度,然于用刑喜寬仁。是 時(shí),李吉甫、李絳為相。吉甫言:“治天下必任賞罰,陛下頻降赦令,蠲逋負(fù),賑 饑民,恩德至矣。然典刑未舉,中外有懈怠心?!苯{曰:“今天下雖未大治,亦未 甚亂,乃古平國(guó)用中典之時(shí)。自古欲治之君,必先德化,至暴亂之世,始專任刑法。 吉甫之言過矣?!睉椬谝詾槿?。司空于頔亦諷帝用刑以收威柄,帝謂宰相曰:“頔 懷奸謀,欲朕失人心也?!痹桶四?,詔:“兩京、關(guān)內(nèi)、河?xùn)|、河北、淮南、山 南東西道死罪十惡、殺人、鑄錢、造印,若強(qiáng)盜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盜贓逾三匹者, 論如故。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,父祖子孫欲隨者,勿禁?!鄙w刑者,政之輔也。 政得其道,仁義興行,而禮讓成俗,然猶不敢廢刑,所以為民防也,寬之而已。今 不隆其本、顧風(fēng)俗謂何而廢常刑,是弛民之禁,啟其奸,由積水而決其防。故自玄 宗廢徒杖刑,至是又廢死刑,民未知德,而徒以為幸也。

  穆宗童昏,然頗知慎刑法,每有司斷大獄,令中書舍人一人參酌而輕重之,號(hào) “參酌院”。大理少卿崔杞奏曰:“國(guó)家法度,高祖、太宗定制二百余年矣?!吨?禮》:正月布刑,張之門閭及都鄙邦國(guó),所以屢丁寧,使四方謹(jǐn)行之。大理寺,陛 下守法之司也。今別設(shè)參酌之官,有司定罪,乃議其出入,是與奪系于人情,而法 官不得守其職。昔子路問政,孔子曰:‘必也正名乎?!家詾閰⒆弥徽?廢?!蹦肆T之。

  大和六年,興平縣民上官興以醉殺人而逃,聞械其父,乃自歸。京兆尹杜悰、 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,請(qǐng)減死。詔兩省議,以為殺人者死,百王所守;若 許以生,是誘之殺人也。諫官亦以為言。文宗以興免父囚,近于義,杖流靈州,君 子以為失刑。文宗好治,躬自謹(jǐn)畏,然閹宦肆孽不能制。至誅殺大臣,夷滅其族, 濫及者不可勝數(shù),心知其冤,為之飲恨流涕,而莫能救止。蓋仁者制亂,而弱者縱 之,然則剛強(qiáng)非不仁,而柔弱者仁之賊也。

  武宗用李德裕誅劉稹等,大刑舉矣,而性嚴(yán)刻。故時(shí),竊盜無死,所以原民情 迫于饑寒也,至是贓滿千錢者死,至宣宗乃罷之。而宣宗亦自喜刑名,常曰:“犯 我法,雖子弟不宥也?!比簧偃识?,唐德自是衰矣。

  蓋自高祖、太宗除隋虐亂,治以寬平,民樂其安,重于犯法,致治之美,幾乎 三代之盛時(shí)??计渫菩膼盼?,其可謂仁矣!自高宗、武后以來,毒流邦家,唐祚絕 而復(fù)續(xù)。玄宗初勵(lì)精為政,二十年間,刑獄減省,歲斷死罪才五十八人。以此見致 治雖難,勉之則易,未有為而不至者。自此以后,兵革遂興,國(guó)家多故,而人主規(guī) 規(guī),無復(fù)太宗之志。其雖有心于治者,亦不能講考大法,而性有寬猛,凡所更革, 一切臨時(shí)茍且,或重或輕,徒為繁文,不足以示后世。而高祖、太宗之法,僅守而 存。故自肅宗以來,所可書者幾希矣;懿宗以后,無所稱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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