駁復(fù)仇議思想內(nèi)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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臣伏見天后時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,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歸罪。當(dāng)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;且請“編之于令,永為國典”。臣竊獨過之。
臣聞禮之大本,以防亂也。若曰無為賊虐,凡為子者殺無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亂也。若曰無為賊虐,凡為理者殺無赦。其本則合,其用則異,旌與誅莫得而并焉。誅其可旌,茲謂濫;黷刑甚矣。旌其可誅,茲謂僭;壞禮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傳于后代,趨義者不知所向,違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為典可乎?蓋圣人之制,窮理以定賞罰,本情以正褒貶,統(tǒng)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讞其誠偽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則刑禮之用,判然離矣。何者?若元慶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師韞之誅,獨以其私怨,奮其吏氣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問,上下蒙冒,吁號不聞;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,枕戈為得禮,處心積慮,以沖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無憾,是守禮而行義也。執(zhí)事者宜有慚色,將謝之不暇,而又何誅焉?
其或元慶之父,不免于罪,師韞之誅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驁而凌上也。執(zhí)而誅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議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親,親親相仇,其亂誰救?”是惑于禮也甚矣。禮之所謂仇者,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;非謂抵罪觸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殺之,我乃殺之”。不議曲直,暴寡脅弱而已。其非經(jīng)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禮》:“調(diào)人,掌司萬人之仇。凡殺人而義者,令勿仇;仇之則死。有反殺者,邦國交仇之。”又安得親親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傳》曰:“父不受誅,子復(fù)仇可也。父受誅,子復(fù)仇,此推刃之道,復(fù)仇不除害?!苯袢羧〈艘詳鄡上孪鄽ⅲ瑒t合于禮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愛死,義也。元慶能不越于禮,服孝死義,是必達(dá)理而聞道者也。夫達(dá)理聞道之人,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?議者反以為戮,黷刑壞禮,其不可以為典,明矣。
請下臣議附于令。有斷斯獄者,不宜以前議從事。謹(jǐn)議。柳宗元《駁復(fù)仇議》是一篇高揚以人為本思想的光輝篇章。它以對弱者的深切同情,批駁初唐陳子昂“既誅且旌”的論點,并且,闡述了“調(diào)”即和諧在處理社會矛盾中的作用。全文層次清楚、內(nèi)容豐富,對今天,依然有啟發(fā)。 《駁復(fù)仇議》中,柳宗元不僅破字當(dāng)頭,對陳子昂進(jìn)行了毫不客氣的否定與反對,讀來“勁暢”;而且,立在其中,聯(lián)想到社會矛盾與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,確有“卓識”。概括一下,全文大致有四個層面:
一、“旌”與“誅”不能并用?! ×谠日f,“禮”與“刑(法)”,盡管性質(zhì)相同、目標(biāo)一致,都在于“防亂”,但它們的應(yīng)用,卻判然分離,即,“禮”是“本情以正褒貶”,它必須調(diào)查“誠(好)”或“偽(壞)”的事實;“法”,是“窮理以定賞罰”,它注重研究“曲(錯)”或“直(對)”的結(jié)論。一個是“始(本)”,一個是“端(末)”。既有聯(lián)系,又有區(qū)別。柳宗元繼續(xù)說,徐元慶做了可“旌”的“誠(好)”事,陳子昂卻硬要將他放到“曲(錯)”的位置,說“彼殺之,我乃殺之”,這叫做“濫”,造成“黷刑(枉法)”;相反,如果徐元慶的確“曲(錯)”了,該“執(zhí)而誅之”,卻偏要說他做了“誠(好)”事,那么,這是“僭”,“壞禮(禮不健全)甚矣”?;谶@種分析,柳宗元認(rèn)為,陳子昂所謂“既誅且旌”應(yīng)該“編之于令、永為國典”的說法,是根本站不住腳的(無法“趨義”、“違害”)。
二、既然徐元慶是“守禮而行義”者,那么,他就一定不會與“王法”為敵(守法人)?! 缎绿茣ば⒂选埇L傳》載:“武后時,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,元慶變姓名為驛家保。久之,師韞以御史舍亭下,元慶手殺之,自囚詣官?!睆拇税咐?,我們大致可獲兩點信息:(一)徐爽無罪;(二)徐元慶有冤。事實上,柳宗元就是根據(jù)這兩個判斷,認(rèn)為,趙師韞殺害徐爽,是“以其私怨,奮其吏氣,虐于非辜”,使徐元慶蒙冤;加之,“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問,上下蒙冒”,使徐元慶無處申冤。于是,他才同趙師韞不共戴天,“處心積慮,以沖仇人之胸”。應(yīng)該說,柳宗元對此行動,給予了極高評價,他說,徐元慶的“不忘仇”,是“孝”;徐元慶的“不愛(怕)死”,是“義”。這樣一個“守禮而行義”的人,“是必達(dá)理而聞道者”,他又怎么可能做出“悖驁而凌上”,即,“仇天子之法”、“戕奉法之吏”的錯誤舉動來?
三、在一來一往的“兩下相殺”中,徐元慶是值得同情的弱者?! ×谠f,在徐元慶與趙師韞的尖銳對立中,他是“弱”者;另外,在徐元慶與州牧、刑官的據(jù)理力爭中,他又是“寡”者。就是這樣一個弱者、寡者,做出了令“執(zhí)事者”(指州牧、刑官等)“宜有慚色”、“將謝之不暇(要忙著認(rèn)錯、道歉)”的“得禮”(徐爽沒有“抵罪觸法,陷于大戮”)之事,本該旌表,卻置死地,使柳宗元對徐元慶的悲慘遭遇,深感不平與無道;他堅定地站在弱者的立場上,大聲疾呼:“而又何誅焉!”使我們仿佛聽到了他那發(fā)自心靈深處的怒吼。真的,我們還非常有必要研究柳宗元滿懷同情的措詞:“吁號不聞”、“介然自克”、“即死無憾”、“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”、“暴寡脅弱”、 “服孝死義”等,正所謂“深痛至憤所不能已者”。
四、解決普遍存在著的社會矛盾與沖突,最理想的境界是“調(diào)”?! £愖影涸凇稄?fù)仇議狀》中,說了這樣一段話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親,親親相仇,其亂誰救?”認(rèn)為,作為兒子,都有親生父親,如果大家因為愛自己的父親而去恨兇手、殺仇人,那么,勢必帶來難以掌控的混亂狀況。對此論調(diào),柳宗元駁斥道,陳子昂一方面侈談“禮”如何如何,另一方面,卻又不懂“禮”的中心內(nèi)容,即,“禮”的性質(zhì)與目標(biāo),在于“防亂”;而“防”的最有效辦法,莫過于“調(diào)”字。于是,他引用《周禮·地官·調(diào)人》:“掌司萬人之仇:凡殺人而義者,令勿仇,仇之則死;有反殺者,邦國交仇之?!敝赋?,國家的治理,需設(shè)“調(diào)人”官職,他們的責(zé)任所在,是化解怨恨;而他們的理念,則是勸阻仇殺,不管應(yīng)不應(yīng)當(dāng)。在這里,我們分明見出柳宗元引述的用心,即,如果積極主動地去“調(diào)”了,那么,“殺人”的概率必然會大大降低,而陳子昂所說“親親相仇,其亂誰救”的局面,也根本不會再發(fā)生(“不除害”)。 既然如此,那么,“調(diào)”究竟包含了什么樣的具體內(nèi)容? 在柳宗元那里,“調(diào)”絕非隨便的字眼;他以自己的體驗與感受,從宏觀與微觀的各個層面,進(jìn)行過嚴(yán)肅而又深入的思考,即,他把可以“防亂”的“調(diào)”字,放到整個“王法”的系統(tǒng)中去,認(rèn)為,它是不可或缺的: ?。ㄒ唬┕僖胤āA谠f,官吏,在行政的過程中,要無條件地“奉法”:“凡為治者,殺(人),無赦”。而不能知法犯法,即,蓄“私怨”、鼓“吏氣”、“虐于非辜”。這就不但不能被群眾容納與接受,反而,會引起仇恨?! 。ǘ┥舷虏豢擅擅埃杀?、掩蓋)。柳宗元認(rèn)為,當(dāng)下級官吏為自己的利益而引發(fā)仇恨時,上級要“聞”、要“問”,而不是“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問,上下蒙冒,吁號不聞”。所謂“聞”,即,認(rèn)真地傾聽百姓的“冤抑沉痛”;所謂“問”,即,與百姓仔細(xì)地攀談,不讓他們“號無告”。柳宗元繼續(xù)批判,除此之外,“執(zhí)事者”還應(yīng)對自己不但沒有監(jiān)督,反而蒙蔽、掩蓋、縱容、包庇犯法的下級,感到羞恥與慚愧,因為,徐元慶的最終“復(fù)仇”,與他們有著間接的因果關(guān)系。 ?。ㄈ┮谜{(diào)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。柳宗元引《周禮·地官·調(diào)人》,有這樣一句話:“凡殺人而義者,令勿仇”。所謂“令”,有“使用”意。使用什么?使用方法或手段。之前,柳宗元說:“圣人之制,窮理以定賞罰,本情以正褒貶”,指,如果“王法”完備,那就必定離不開調(diào)查:這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;也需研究:這究竟是對還是錯。可以這樣說,調(diào)查研究,就是“調(diào)”的方法和手段;也只有在這個過程中,“情(事實)”、“理(道理)”得以清楚,為化解與消除矛盾,奠定客觀基礎(chǔ)。 根據(jù)以上分析,柳宗元“以人為本”的思想自然而然地凸現(xiàn)出來了。
細(xì)分一下,至少有這么兩點,依然有現(xiàn)實意義與啟發(fā)作用: ?。ㄒ唬┱鋹凵?。在《駁復(fù)仇議》中,我們不僅看到了柳宗元對犯法官吏的無比憎恨,也注意到了他對百姓生命的無限愛惜。他駁陳子昂,是用譴責(zé)的筆觸去寫的,比如“誅其可旌,茲謂濫,黷刑甚矣”,矛頭直指陳子昂的助紂為虐,認(rèn)為,他“反以為戮”,開了“濫”殺之戒,真正是“不議曲直”、“暴寡脅弱”,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與良知。柳宗元對死難者的同情,在其他作品中,也有反映,如,在《答元饒州論政理書》中,說,“敝政”使“貧者愈困餓死亡而莫之省”;在《捕蛇者說》中,控訴賦斂之毒,導(dǎo)致“死者相藉也”;再如《非〈國語〉·戮仆》篇,柳宗元批評晉中軍司馬魏絳不殺公子而斬其仆,是“害無罪”、“非能刑”、“不亦甚乎”! ?。ǘ┞?lián)系群眾。在《駁復(fù)仇議》中,柳宗元說,作為一個“守禮而行義”者,徐元慶絕不會與“王法”為敵。他之殺趙師韞,直接原因是趙“虐于非辜”;間接原因,在于“執(zhí)事者”的不聞不問。由此,我們可以看出,一方面,柳宗元認(rèn)為,人民是有反抗的力量的;另一方面,為了避免對立面的擴大,柳宗元又提出了一個非常迫切的任務(wù),即,要加強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(lián)系。他論述道,一部完備的“王法”,對執(zhí)政者要提出較高的要求:見民生不能不聞不問,而應(yīng)“刺讞(定案)其誠偽,考正其曲直”;甚至,還應(yīng)反思,為自己沒能聯(lián)系好群眾、使人民受惠而“有慚色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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